原告皮**与被告天津沛轩沛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沛轩沛航公司)、天津金隆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隆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沛轩沛航公司、金隆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50万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日与被告沛轩沛航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万元人民币,利息为月利率2.5%,借款期限6个月。2017年3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给付借款。借款到期后...(本文书还有2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