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告刘**、高**、高**、高**、高**、张**诉被告陈**、泰州市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泰兴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8时35分许,被告陈**驾驶苏m×××××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化市229省道64km+300m处,与高凤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高凤云经抢救无效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认定,被告陈**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因素之一;高凤云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由东向西经桥匝道进入229省道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化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高凤云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服,向泰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泰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核认为,化公交认字(2014...(本文书还有502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