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12166元(利息按年息24%,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计息款9600元;余下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2021年1月20日止为2566元,直至本息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于2019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按年息36%,原告将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被告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及收款收条各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为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要求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裁决,并判如所诉。
朱**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本文书还有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