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常**与被告榆中县水务局、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朱**,原告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朱**,被告榆中县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555268元、丧葬费32863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645131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承包了由被告榆中县水务局(榆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发包的“2018年榆中县脱贫攻坚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二批)五标段”,即榆中县脱贫攻坚...(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