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光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阮**全部诉讼请求,由阮**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阮**未按《星光国际广场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与星光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星光国际广场认购书》已于2017年5月31日自动终止。星光置业公司系“星光国际广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系施工单位,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银公司)从中昊公司处分包了部分装饰工程,阮**在义银公司处的债权系虚假,义银公司对中昊公司无确...(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