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与被告王*、杨**、银磊装饰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银磊装饰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诉称,2014年4月27日,原告封**与被告王*签订天鹅湖小镇别墅区楼外钢架及石材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大道东天鹅湖小镇别墅区**号楼**号楼**号楼的钢架及石材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天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给被告银磊装饰石材有限公司,又由被告银磊装饰石材有限公司转包给被告杨**,被告杨**将该工程转给被告王*,在施工中,被告王*不能施工,被告杨**、王*将该工程转给原告负责施工。原告按照合同及被告的施工要求,完成了...(本文书还有2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