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市翰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星工贸公司”)与被告肖**、唐**、陆**、潘**、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吴**,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唐**、陆**,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翰星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五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告;2...(本文书还有9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