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张**、黄**、梁**,第三人陈**、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陈**,被告黄**及被告黄**、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第三人陈**、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18日,段**、梁**、原告彭**、第三人陈**、彭**签订《矿山合伙开发合同书》,合伙开发位于怒江州兰坪县谷川干谷登的铜多金属矿山。约定,在项目动作中所必须的经费(包括办证办照理顺各种关系所需经费、生产垫本等),均由梁**、原告、陈**、彭**负责垫付,并纳入成本。在签订上述《矿山合伙开发合同书》之前,原告和陈**、彭**均委托梁**,由梁**于2010年8月14日与何**签订了一份办证《协议书》,约定何**办理“探矿证”过程中所需费用为230万元(包**、拍、挂的费用),梁**预交100万元给何**,剩余130万元待何**将承办的“探矿...(本文书还有4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