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小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房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小房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系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小房村村民。2013年12月,被告称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小房村全部集体土地(约1800亩)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赤峰市人民政府及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称从未组织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经查询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批准征收涉案土地,故被告所称的征收应属非法征地行为。原告从未向被告移交土地,其他村民也没有移交土地而是一直在耕种。2015年4月21日,被告公告称决定将1800多亩土地对外发包,不允许村民继续耕种。被告的行为明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征收集体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应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组织实施。本案征地既不符合规划、没有向国务院上报,也没有获得批准,有关部门也没有发布公告,征地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无权以征地为由要求村民交出土地,村民有权继续耕种承包地。被告以“拟征地”为由实施的行为实际为非法征地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不得要求村民移交土地。涉案土地全部为质地优良的耕地,应当由本村集体按照家庭承包,不能将土地由某个人承包。涉案土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现尚未到期。被告在没有与村民解除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擅自决定将涉案土地收回并发包给个人,属于剥夺村民...(本文书还有5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