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张*、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宏力、人民陪审员史秋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张*,被告张*、吴**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1,343.20元及截止至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47,883.15元(利息、复利、罚息实际主张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3、判令确认原告在第1、第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33965号、01339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24日,...(本文书还有3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