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闫*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朱*甲,现2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辱骂原告,并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更有甚者,被告以原告有作风问题为由多次到原告单位骚扰辱骂原告,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损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现原告被迫到父母家居住。故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朱*甲由被告抚养;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被告方的工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闫*辩称,1、同意离婚,但原告说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事实,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