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丝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丝绸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丝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波马公司系“”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号为57014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子、包括体育用鞋和便鞋、运动服、服装带、手套和袜。有效期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11日,深圳海关下属的大鹏海关作出扣留决定,对以“海南丝绸进出口公司”名义出口的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货物“puma牌男运动服”1460套、“adidas牌男运动服”2050套予以扣留。2011年7月13日,深圳海关作出并向被告送达了深关知字(2010)640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决定没收上述货物,并处罚2万元...(本文书还有4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