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9435元。2、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2日18时,在泌阳县××段,原告驾驶三轮自行车与被告陈*驾驶的豫q×××**车辆相撞,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办理有交强险、三者险,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被告陈*辩称,本案事故属实,原告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全部是我垫付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