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昌众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伟光汇通曹*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众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许昌伟光汇通曹*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许昌众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不能满足使用条件,应当延长租期或减少价款,原审判决按照合同价款全额支付,对上诉人不公,应予纠正《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已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自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本案中,上诉人承租并入住曹*古城南大街西侧12-2、13、4号房屋后,投入近百万元进行设计和装修改造,但在经历过几次阴雨天气后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存在屋顶漏水、地、地下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等严重问题此,上诉人曾经自行修缮,但对于地下污水管道的问题,被上诉人虽组织人员破开地坪进行疏通,但未能取得任何效果,随后就放弃了维修,至今在承租房屋内仍敞露着两处污水深坑,弥漫着臭味。对此,原审法院也曾到现场勘验过,对部分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是知道的,但是在原审判决中仍然全额判决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对上诉人显然不公,且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被上诉人消极履行出租人的修缮义务,违约在先,导...(本文书还有6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