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眭旭明。
被告仲**。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曾**与被告眭旭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申请追加仲**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眭旭明、被告眭旭明及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涉及工程造价鉴定,案情复杂,于2015年1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眭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原告与被告眭旭明就原告所有的丹阳市开发区商业街c街**号房屋装饰装修签订合同,约定工期为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30日,共80天。经原告多次催告,工程至今仍未完工,并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上述合同涉及的房屋属商业用房,被告眭旭明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