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4年10月订立婚约,虽举办婚礼,但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原告按被告家的要求给付67500元彩礼喜钱,并承担被告日常花销。因被告与异性暧昧微信,原告调取了被告的开房记录,发现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后,仍然多次与该名异性在同一时间入住同一酒店,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原告的追问下,被告百般狡辩并悔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彩礼及相关花销9843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辩称:被告并未悔婚,也未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对微信及开房情况不予认可。原告在结婚仪式后,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四个多月期间,对被告无端猜疑,原告起诉是为了实现其悔婚的目的。原告给付被告父母的6万元彩礼、5000元喜钱、2500元喜糖钱系原告的赠与行为,已用于原、被...(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