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大竹鸿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大竹鸿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竹县鸿睿环。
境治理有限公司法人陈**偿还原告股金和利润22万元及利息898.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大竹鸿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陈**签订入股协议并支付入股金20万元整,2019年7月22日签订退股协议时,下欠利润2万元,共计22万元,被告至今未退还,特提起诉讼。
被告大竹鸿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陈**辩称,被告公司通过账户转账向原告支付退股金13万元,经原告同意退给朱*琼10万元抵退原告股金,被告已履行退款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入股协议、退股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无争...(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