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秦*、第三人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秦*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第三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提出如下请求,1、不得执行泗县同辉广场**幢**号商品房;2、确认泗县同辉广场**幢**号商品房为原告所有;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购买第三人王*所有的位于同辉广场**幢**层**号**套商品房,该房售价为1650333元,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余款待产权证办理后一次性付清,在付清1000000元购房款后王*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还约定王*应将原购房手续交给原告,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合同后,第三人即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开始装修,现已经基本装修完毕,物业费、水电费也都是原告办理和支付。另在签订合...(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