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王*、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赵*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房屋合同价211889元。2、诉讼费用由王*、赵*承担。事实和理由:赵*于2014年9月15日从方*处购买皖f×××××宝马汽车一辆,车款为305000元,分期付款支付。但赵*仅支付部分车款后不再履行,经与方*协商,赵*以房抵款。赵*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声明,将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房屋作价23万元转让给方*,已收到全部房款,于2016年1月16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方*,方*与赵*双方对该声明进行了公证。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皖淮国公证字第185号公证书,证明赵*的声...(本文书还有3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