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韩**、姜**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韩**、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孙**与韩**之间签订的《以货易货合同》;2、判令韩**退还孙**货款72917元及支付违约金12891.7元;3、判令韩**退还孙**易货手续费12891.7元及支付利息1246元(2020年8月12日计至2021年1月4日,2020年1月5日起继续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4、姜**对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诉讼费用由韩**、姜**承担。事实和理由:孙**与韩**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以货易货合同》,约定孙**与韩**之间进行易货交易,孙**提供价值128917元的716.2箱长白山黑土稻米,韩**提供价值128917元的阜阳市颍州区颖七路**号融信...(本文书还有3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