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皖f×××**号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安茂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被告张*,被告张**为其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2019年12月12日10时10分,被告张**将皖f×××**号重型货车停放在铜山新区003线与泰中路路口西侧200米处时,与原告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面部、额颞部、枕部软组织挫伤、皮下血肿、局部积气、左侧上颌窦外壁骨质扭曲;两肺下叶挫裂伤/炎症;两侧胸腔积液;右侧3、4及两侧8、9肋骨内固定术后、右侧2-6、8、9及左侧2-5、8、9肋骨骨折;胸骨体骨质不规则;双侧第10肋骨形态欠规整;腰4-骶1椎间盘突出、继发椎管狭窄,于2020年1月17日出院,计住院36天,总计产生医疗费61326元。另因对原告电动三轮车进行施救,原告支出施救费3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本文书还有4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