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在其单位的存款7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五保户”,国家给500元的补贴,均打入原告所持有的在被告行开户的存折中。原告于2020年10月8日持存折去被告在沈庄设立的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点取钱时,发现存折中的钱被别人于2020年5月5日支取2000元,5月19日又支取三笔,两笔2000元,一笔1600元。先后取走7600元。原、被告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证原告在其处的存款安全。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