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河南正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弘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张*,被告正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931051.23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3485.34元,以上共计1074536.5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欲购买**楼带花园的洋房,在被告开发建设的正弘中央花园售楼部看房时,被告售楼人员宣称购买**楼房屋可以赠送235平米的庭院,并且现场公示的效果图及沙盘等均显示**楼房屋有面积235平米的庭院,虽然**楼比其他楼层的每平米多,但出于对**楼庭院的喜爱,2017年4月5日,原告以每平米21049.05元的价格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g170****383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滨河大道西侧、××...(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