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八公山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公山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闫*到庭参加诉讼。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55108元(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2012年4月19日,原告与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就前述房屋签订了《紫金时代广场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期限及款项支付。合同签订后,因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解除委托经营合同,双方在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确定解除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的紫金时代广场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然而,原告享有的房产一直由...(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