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3、刘**、刘*2与被告李**、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3、刘**、刘*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及被告李**、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保险赔偿款及诉讼费等372218元,其中245421元由三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各被告分别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3之妻,刘**、刘*2之母,被告李**、卢**之女,被告杨*之母李**2017年4月1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被告起诉,贵院做出(2018)冀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依法赔2
偿本案原、被告共372218元,后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审理完毕,做出(2019)冀09民终**...(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