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被告刘**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按年利15.4%,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为止);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共同从事贩卖肉牛生意。2018年2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用于购买肉牛,并出具了借据,在签定该合同时被告夫妻均在场,由被告刘**签字。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月利1.5分。但借款期限届满,二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索要,均遭二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刘**两次开庭均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孙**第一次开庭辩称,我事先不知道,只有在董法官与我丈夫刘**通电话核对此事的时候我当场才知道,在2014年7月13日,周**为刘**转款420000元;在2015年2月11日,原告周**妻子苏艳丽为刘**转款1000...(本文书还有5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