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恒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珲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富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有合同款459216元及逾期违约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份向原告订购消防设备及委托安装。于6月16日下发成交通知书,合同标的为459216元。2020年8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已完工程确认单,确认原告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并认可上述合同标的额。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富国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安装五方对讲,现尚有**栋楼未安装对讲系统。2.另外尚有29户对讲存在故障,原告方拒绝维修。综上,被告不应...(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