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安徽东城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东城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水泥款3543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利息以本金35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水泥经营,被告因工程需要水泥,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产生水泥款35430元。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水泥款,但被告久拖未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安徽东城华鑫建材有限...(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