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王**、吕*、吕**、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向唐**返还借款本金95015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15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无争议的是王**因季度偿还贷款需要资金而向唐**借款,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唐**累计向王**出借1409950元王**主张其已经通过王**及黄**向唐**转的款项系偿还借款不符合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一、一审判决未结合唐**与王**、王**之间多次的往来转账记录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片面认定王**的单笔转账记录为还款,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王**的银行账户在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7月20日向唐**转的459800元系偿还借款,说明王**与唐**一直保持联系,王**可以自己还款,没有必要通过黄**或者王**...(本文书还有4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