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39年12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解放路。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汪**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以汪**的女儿女婿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为由,认为汪**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驳回汪**的起诉,但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错误。1.虽然汪**主张其出借给李**的15万元系其女儿女婿托管在汪**处的财产,但这只是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并未改变出借人是汪**的事实。2.汪**的女儿女婿在汪**借款给李**时,对借款事实不知情,更未同意汪*...(本文书还有2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