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清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蒋**,被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诉称,其与被告蔡**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短暂交往后于2014年2月14日在石狮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初婚时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11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蔡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蔡**脾气暴躁,经常无端辱骂原告庄**,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蔡**时常无故威胁欲离婚,屡次对原告庄**实施家庭暴力。其中,在原告庄**怀孕6个月时,被告蔡**竟然对原告庄**无端殴打并驱赶出家门。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越来越难以相容,被告蔡**不但恶习丝毫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家庭暴力演变成为常态,导致双方于2015年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随后,被告蔡**屡次利用原告庄**探视婚生子的机...(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