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何春莲在其实际经营的信州区江西路**号旺隆宾馆(原春风宾馆)内,提供场所、介绍嫖客给卖淫女黄小花、余**、徐**,从中收取嫖资分成。经查,截至案发,被告人何春莲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2.28万元。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何春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家属退缴了违法所得2.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信息、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材料、支付记录、病例、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春莲的供述、辨认...(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