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重庆洲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誉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洲誉汽车公司十日内向崔**支付工资206,907.14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应领273,812.86元,实际领取66,905.72元)、支付差旅费7855.46元,合计211,762.6元事实和理由:崔**于2018年11月12日进入洲誉汽车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签了劳动合同(公司未将合同交给崔**)崔**的月基本工资是2.5万元(前3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2万)2019年3月,公司支付了12,885.72元工资2019年6月24日,公司付了10,000元工资2019年6月29日,又付了20,000元工资,之后就一直拖欠经...(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