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2年3月24日至4月21日,被害人张某某因车祸在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院;2013年4月1日至15日,张某某在该院行颅骨缺损钛网成形术。2013年8月13日,张某某因本案被送往淮北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同年8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为53351.28元。由于田**、王**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梁**、姬**、张*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3351.28元、丧葬费22300.5元、护理费438.27元、营养费140元、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70元、住宿费5120元,共计81560.05元。在法院审理期间,王**的近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王**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13日12时许,姬**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报警称其丈夫张某某因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在淮北市人民医院icu病房治疗。该局经审查,于当日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案件。
2、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及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步行街海鲜大排档北侧8米处和淮北市劳动局技校家属楼。步行街海鲜大排档西距淮北市相山区孟*路**号米。淮北市劳动局技校家属楼**栋为东西走向,西距孟*路**号米**室位于该楼的**单元*...(本文书还有5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