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南县平南镇祥胜汽车租赁商行(以下简称祥胜租赁商行)与被告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胜租赁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胜租赁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万元及车损费、维修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被告到原告处租赁车牌号为粤s×××××雅阁小车,约定每日租金为250元。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书》。被告从2017年10月25日起租车,至2018年6月25日止尚未归还,租赁时间长达8个月,即240天,被告应付原告租金4万元(250元/天×240天)。被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损费及维修费合计2万元。根据《汽车租赁合同书》,被告应支付租金及车损费、维修费给原...(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