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天中建筑材料厂(下文简称天中建材厂)、代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中建材厂、代天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20年11月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9日,被告代天忠向原告黄*借款50000元(转账48000元,现金2000元),双方约定每年利息15000元。利息冲抵门市的租金(原告租了被告的门市每年租金...(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