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11月27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10月8日育一女,取名邹*甲,现在外打工。2000年12月25日育一子,取名邹*乙,现在上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争吵,加之被告好赌成性,不顾及家庭,并有恃无恐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张**为证实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6年2月14日老河口市薛*镇泥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1991年11月27日结婚。...(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