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1与被告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由原告代偿的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44581.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xxx路****住房**及屋内所有设施全部归陈*1所有,此房屋按揭贷款由陈*1、蒋*共同偿还,各一半。但是,被告在离婚后一直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所有费用均由原告代偿,...(本文书还有1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