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麻**李*1琦李*2诺李*3祖诉被告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开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17日12时,被告屈**驾驶被告黄*所有皖s××××**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东向西行驶至赵*乡常庄南地路口时,将从北向东左转弯原告李**驾驶的三轮汽车撞到路边沟里,造成李**和三轮汽车乘车人麻**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调查后认定原告李**和被告屈**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被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59844.9元,还需要做伤残鉴定。麻**...(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