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留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9年9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李*留在明知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冒用李*身份信息伪造驾驶证一本。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留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白色×××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由北向南116公里处被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十三大队查获。被告人李*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李*留在本案审理时原犯危险驾驶罪已执行完毕。2019年11月11日、17日,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队十三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李*留以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50...(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