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以下简称石林环境分局)因与被上诉人石林利群红砖厂(以下简称利群砖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9)云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林环境分局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利群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利群砖厂成立于2003年4月16日,经营范围为粘土砖制造、销售,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2018年7月3日,石林环境分局作出石责改〔2018〕5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利群砖厂未采取集中处置等措施对粉尘和气态污染物进行处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利群砖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决定书于同日向利群砖厂进行送达。2018年12月20日9时20分至10时10分,石林环境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利群砖厂正在生产,检查发现利群砖厂存在以下问题:(一)不能出...(本文书还有4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