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诉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宇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诉称:2014年7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车不慎摔伤,后*被告处救治,2014年8月1日下午被告对原告予急诊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原告在同年8月23日出院。原告出院几日即感觉呼吸不畅并及时到被告处检查数次但是被告均没有检查出原因,同年9月20日原告气喘非常严重并再次到被告处检查,原告的ct检查报告单记载:主气管局部管壁毛糙、管腔狭窄,当时被告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同年9月22日原告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所见为:气管上中段见明显瘢痕样狭窄,距声门约3cm,内镜不能通过,远端不能窥...(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