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凤阳县城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及运营服务项目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将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设施设备从占用地面上清理开,腾空所占地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被告就凤阳县城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及运营服务签订了《凤阳县城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及运营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生效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购置了相关设施,投放了自行车。原告支付了合同价款。由于被告投放的自行车使用效率低,未能达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经多次协商,双方同意解除该合同,但双方就相关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2月23日,原告为了减少...(本文书还有4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