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4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乔**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0)内0403民初****号民事裁定。理由是2017年4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口头协商,由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厂区工程(围墙、地下管网、电缆沟、路面硬化、办公区广场彩砖铺设、广场花池、门房、门卫房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施工工程于2018年12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出案涉工程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主体只有合同,却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未为确实案件事实,依法追加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也没有向上诉人释明是否追加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综上,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审理程序...(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