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温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根据(2019)豫0825民初****号案件庭审笔录,证明远通公司知道赵**、赵*等6人为合伙关系,是统一的合伙体。《解除合作协议书》是贾**为代表的远通公司与以赵*为代表的6人合伙体签订的,该《解除合作协议书》及后附的借据明细就合伙期间的利润结算已分配完毕,涉及赵**的债权已分给以赵*为代表的合伙体,远通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片面看待《解除合作协议书》签订主体,忽视了将债权转给合伙体的事实,远通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