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盈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宇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2820269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及第二项,并予以改判:①依法改判:以282026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29日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1月7日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1月18日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因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自2020年12月1日起,违反合同约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错误1.2019年7月30日《结算协议书》、《欠条还款计划书》及2019年8月10日《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被上诉人迟迟不予结算,上诉人无奈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最终,2019年7月30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案涉工程进行了暂结算,并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书》及《欠条还款计划书》;2019年8月10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案涉工程作出最终结算,并签订了《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结算协议书》、《欠条还款计划书》及《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均由双方均加盖合同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本文书还有8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