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辩称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辩护人张*辩称: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曹*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达到刑诉法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不排除系因被害人自身疾病原因而仰卧横躺非机动车道,在案发前已死亡;在卷证据不能证实曹*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害人有接触,无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系摩托车侧翻过程中倾倒在死者身上将其砸死,也无致死物和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不能证实系曹*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受理鉴定申请反映本案证据提取不完整、有**。2.被告人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又折回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3.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人系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37分许,被害人母某3倒地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上毛仪涧公租房东侧路上被人发现后报警,接警人员、120急救医护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经查看,母某3左侧额头部可见轻度皮肤直径约2cm擦伤,母某3自诉无既往病史,后将其拉至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一步观察,再次查看母某**生命体征平稳,给予其头部擦伤伤口消毒处理及口服葡萄糖液500ml,其间,建议母某3进一步头颅ct、心电图等相关检查、输液治疗及门诊留观,母某3未进一步检查治疗并于当晚23时9分结算救治费用,后离开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2019年10月20日晚上11时50分许,被告人曹*酒后驾驶豫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车重90公斤),自梅东路路口沿文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对面西南的加油站加油,于次日凌晨0时9分许结算加油费用后,原路沿文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行驶,当驶至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对面时,所驾驶的摩托车撞到非机动车道上的母某3,造成母某3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先是拨打居住在附近的其朋友侯某电话,让...(本文书还有7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