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5与王*1、曹*在马谷田镇庙街村委谷山沟内堰塘边,因栽树桩三人发生争吵,引起王*5与曹*厮打,王*5持木棍将曹*打伤,经鉴定,曹*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5于2020年3月25日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马谷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王*5的家属给被害人曹*10000元的医药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户籍证明:被告人王*5,男,1966年4月**日出生,现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前科证明:经查询,被告人王*5无犯罪前科。
到案经过:被告人王*5于2020年3月25日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马谷田派出所投案。
伤...(本文书还有1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