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崇兵,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陈*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被告张**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租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宜州区(福龙凉湖)的厂房租给原告,租期为一年,租金为45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将全部租金支付给了被告,但之后在承租期间被第三人告知被告没有出租权,原告之后找到产权人福龙粮所询问得知该...(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