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农业园区辩称,1.被告从2008年成立至今已换届三次,现任领导对原告所述事实不清楚,原告也未向被告追讨过;2.即使事实成立,原告的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合同》、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施工委托书、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材料表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8日,原告光达公司(乙方)与被告农业园区(甲方)签订《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麻旺农业园区10kv、0.4kv线路工程;工程地址在酉阳县麻旺镇;工程费用为175,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开工前甲...(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